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成都市武侯区南江商会(简称成都南江商会),英文名为:NanjiangEnterprises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engdu。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江及其在蓉企业和人士,为促进在蓉各界人士联谊亲情、乡情、友情,进行交流、互助、服务、中介、协调、共同发展,自愿组成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的组织。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团结全体会员,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努力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巩固和提高在蓉企业的信誉度和知名度,合力推进企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区间经济合作、交流及发展。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成都与南江两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进步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一切活动以《章程》为规则。本会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本会接受南江县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和成都市武侯区工商联合会的协调、指导。
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会住所:四川通安集团(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南二路一号)。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八条 商会职能:信息沟通、合作交流、咨询服务、企业培训、组织商务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九条 商会任务:
(一)定期组织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会员良好形象;弘扬团结协作风尚、开拓创新精神,塑造企业形象,创造、提升品牌价值。
(二)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异地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会员联谊活动,组织参加各类商务社交,为会员创造更多掌握信息、熟悉人脉的机会,增进乡情,增强团体凝聚力,增进共识。
(四)组织或参加各类商业会展和经贸洽谈会,组织会员出访,发挥在蓉企业、商家的团体作用。
(五)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成都、南江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介绍成都、南江两地政治经济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供求信息,指导会员开展各项业务。
(六)表彰宣传会员中的先进典型,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的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的知名度。
(七)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八)在政府的支持下,举办、管理商会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承办会员、两地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南江同乡委托的各项事宜。
(九)开展法律范围内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本会会员不论职务高低、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素质、在行业和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热心商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有会员担保推荐,交入会申请书(企业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会员交本人一寸照片2张),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会员。
(二)在蓉的南江籍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及有关人士,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有过南江工作生活经历的非南江籍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其他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取得本会编发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刊物的权利;
5、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6、符合本会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的义务;
2、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3、承办本会委托事务的义务;
4、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5、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的义务;
7、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自愿退会,书面提出申请,由本会收回会员证书,终止其会籍。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由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予以除名,终止其会籍。
1、违法乱纪,受相关法律制裁者;
2、严重违反本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
3、无特殊原因,经提醒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会议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未经本会书面授权,本会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会员经营活动属企业自身行为。如冒用本会名义给本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全部责任由冒用单位和个人承担,同时本会将视情况严重程度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本会批准和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商会章程,监督商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相关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换届选举会员代表大会如需延期,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商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选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并依法向上级部门申请登记;
(七)决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领导本会所属机构,任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十二)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相关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贯彻落实理事会决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相关人员组成,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长不能到会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在会长会议闭会期间,由副会长轮流督查会长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本会活动、协调、组织起较强作用和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会务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经常务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商会出席各种会议、商务活动;
(五)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执行会长会议、理事会决议、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收入;
(二)捐赠、资助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会费收取办法及标准:
(一)会员会费按年缴纳,于每年四月底前交全。
会费收缴标准:会长8万元/年;常务会长5万元/年;副会长3万元/年;常务理事2万元/年;理事1万元/年;企业会员: 0.3万元/年;个人会员:0.1万元/年。
(二)特邀会员,免交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经费支出范围:
(一)本会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经费;
(三)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五)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工资费用开支;
(六)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和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章程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会是由南江及其在蓉企业和人士,为促进在蓉各界人士联谊亲情、乡情、友情,进行交流、互助、服务、中介、协调、共同发展,自愿组成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的组织。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本会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团结全体会员,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努力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巩固和提高在蓉企业的信誉度和知名度,合力推进企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
本会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区间经济合作、交流及发展。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成都与南江两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进步做出贡献。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本会会员不论职务高低、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和承担义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素质、在行业和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热心商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